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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索要“红包”。如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和家属,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其科主任汇报并进行登记,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由医院统一处理归还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按收受“红包”处理
二、医务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如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院纪委或医务部,并上交医院财务部入账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
三、业务科室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不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
四、业务科室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全额交医院财务部入账,不准截留私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
五、严格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取提成;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院外指定药店购药;严禁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作“搭车检查”。
六、严禁有关科室为医务人员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的开单提成,以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有关科室和医务人员为药品经销登记、统计医师处方等为此提供方便;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 转诊费”等变相提成行为。
七、加强科室收费管理,坚持收费公开,落实“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未经医院批准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以及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
八、医院的一切收入和支出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和个人私自设立“小金库”。
九、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药品招标政策规定,不按招标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使用假劣、过期药品或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和制剂,对中标药品应进行合理使用。
十、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等活动须报院领导批准,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统一掌握,统筹安排,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附: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八不准”
山东省卫生厅明确的“五条行业纪律”

附件:
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
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和制剂。
山东省卫生厅《五条行业纪律》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者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或提成。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5、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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